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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检察向非法捕捞“亮剑”
2016-08-11 12:11:16 来源: 台州日报 作者: 洪雨成 赵洁瑶

  今年初夏,市检察院在案件核查中发现,“渔老大”潘某在禁渔区内使用最小网目尺寸为5毫米的网具从事拖网捕捞生产作业,且非法捕捞海产品数量达180箱。鉴于该行为已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市检察院建议渔政部门将其移送海警部门立案侦查。

  可以说,台州市检察机关打响了全省破坏海洋渔业资源立案监督的“第一枪”。7月13日,由市检察院牵头,联合法院、公安、海警、边防、渔政等五部门,在全省“先人一步”,共同出台了《关于办理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以下简称《纪要》),并被省检察院全文转发推广。

  依法严打,对非法捕捞行为“亮剑”

  长久以来,令人生畏的海洋过度捕捞和海洋污染,使得近海渔业资源面临枯竭。为扭转“东海无鱼”的困局,我省从2014年开始启动浙江渔场修复振兴计划,在省内沿海地区全面开展“一打三整治”行动。迄今两年多时间,在取缔非法渔船、整治渔场秩序等方面取得了阶段性成果。

  今年5月以来,我市检察机关在全省率先监督移送7起海洋渔业领域涉嫌犯罪案件,并全部被立案侦查,对台州海域禁渔区内的非法捕捞行为起到了良好的震慑作用。其后不久,省检察院即在全省部署开展“破坏浙江渔业资源犯罪专项立案监督”活动,得到省委相关领导的批示肯定。

  检察力量的加入,大大提高了我市打击非法捕捞的力度。截至目前,全市检察机关已经依法监督渔业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案件26件62人,监督公安机关立案1件2人;监督案件中已移送起诉6件12人,批捕4件6人。刑事打击力度不断加大,禁渔期非法捕捞行为的多发态势得到了有效遏制。

  检察建议,促进海洋渔业规范执法

  切实有效保护渔业资源,促进渔业经济健康稳定可持续发展,护美碧海蓝天,台州检察机关始终积极参与,不断探索检察力量的发力方向。今年7月,市检察院向渔政部门发出检察建议。针对查获的明显小于国家规定网目尺寸的禁用渔具部分没有没收的情形,建议加强对禁用渔具的查扣力度,并追溯打击非法生产销售的上游企业;针对非法捕捞主要证据收集及固定不规范问题,建议采用扣押、照相、录像等方法,强化对非法捕捞案件的取证工作;针对有案不移、以罚代刑的情况,要求规范非法捕捞犯罪案件的刑事移送工作;针对行政处罚相对较轻,对严重违反禁用渔具没有顶格处置的情况,建议提高行政执法工作的法治化水平。

  8月,渔政部门就各项建议内容专门研究,并制定了整改落实方案,出台办理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案件工作规程,下阶段将多措并举,系统开展业务培训,进一步严格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切实维护海上正常渔业生产秩序。

  会签纪要,形成打击海洋渔业违法的长效机制

  “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条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公布的《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近年来,相关部门查获的非法捕捞行政执法案件,大量都是已触犯刑法涉嫌犯罪的案件,但全市、全省及至全国对此都存在模糊认识,极少部分案件被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谈及《纪要》的出台,市检察院相关负责人说。

  据了解,该《纪要》明确了非法捕捞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标准、打击重点、分工管辖、衔接程序、取证规则等内容,对目前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实践中存在的争议问题,基本都作了明确,形成了打击非法捕捞刑事案件的长效机制。“比如非法捕捞水产品的定罪标准及禁渔期、禁渔区、禁用工具、禁用方法的认定标准是怎样,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主要证据的收集及确认标准有哪些,再比如规范的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案件移送和接收程序是如何。”市检察院相关负责人表示,《纪要》为推进台州市修复振兴浙江渔场工作,依法严厉打击渔业领域违法犯罪行为,切实有效保护渔业资源进一步统一了法律适用尺度。

编辑: 孙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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