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日报9月27日讯 9月26日,记者从省环保厅了解到,经省委、省政府同意,《浙江省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已于日前印发。《细则》明确提出对违背科学发展要求、造成生态环境和资源严重破坏的,责任人不论是否已调离、轮岗、提拔或者退休,都必须严格追责。目前,该《细则》已经施行。
值得注意的是,作为《细则》的附件,《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部门主要工作责任》同时配套出台,旨在明确党政各部门的生态环保职责,防止责任滑落或转嫁,确保权责一致。
出现生态环境严重损害事件,往往与领导干部失职、渎职有着直接关系。2015年8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这是继《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印发之后,中央层面在生态文明建设领域推出的又一重大制度安排。《办法》对生态环境损害的追责主体、责任情形、追究形式、追责程序等作出了规定,总体上形成了比较完善的制度框架体系,同时也给地方细化落实规定留足了空间。
今年,省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将“建立我省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制度”作为生态文明体制改革领域的重点突破改革项目加以推进。省委组织部、省监察厅、省环保厅依据《办法》,结合领导干部问责相关规定,确定了我省《细则》编制大纲。同时,结合我省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的重点工作及发展需要,征求多部门意见,参考吸收其他兄弟省份已出台的政策文件,对《办法》规定的追责情形、追责程序和方式等进行了细化和补充。
《细则》既秉承中央文件精神,又具备浙江特色。强调“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特别突出:对不顾资源和生态环境盲目决策、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领导责任;对履职不力、监管不严、失职渎职的,要依纪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监管责任。同时,《细则》结合我省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的重点工作及发展实际,尤其是考虑到了“美丽浙江”“五水共治”“一打三整治”“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等党委、政府重点工作,并进行了有针对性的细化补充,便于实践理解、掌握和操作。
《细则》还依据有关党政领导成员的职位特征、履职特点等,对《办法》进行具体细化,列举情形,并补充了5款“从重追责”和3款“从轻追责”的情形。将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与党政领导干部提拔使用或者转任、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紧密结合。
同时,《细则》还完善了有关程序,具体包括损害责任调查方式、处理建议移送程序、纪检及组织人事部门受理程序、追责决定程序、信息公开要求、追责救济程序、应追责未追责的处理等方面,并出台配套制度,利于追责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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