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7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海洋环境保护法》的决定。此次修改的亮点有哪些?修改这部法律有什么重要和现实意义?带着相关问题,本报记者近日专访了国家海洋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孙书贤。
记者:此次《海洋环境保护法》修改的背景是什么?
孙书贤:《海洋环境保护法》于1982年制定,1999年修订(2013年因取消部分行政审批事项而就个别条款与其他法律作过一揽子修改)。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方针政策、污染防治理念等都发生了很大变化,《海洋环境保护法》的一些规定需要作相应修改。本次修改主要聚焦在3个方面:一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文明体制改革作出的新部署、新要求;二是与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相衔接,强化法律责任,提高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三是对接国务院行政审批“放管服”改革,取消部分行政审批事项。
记者:《海洋环境保护法》修改出台有何意义?
孙书贤: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指出,保护生态环境必须依靠制度,依靠法治。只有实行最严格的制度、最严密的法治,才能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可靠保障。《海洋环境保护法》是海洋环境保护领域的专门法,此次修改体现了海洋生态文明制度建设和依法治国的要求,必将促进我国海洋生态环境保护事业发展,遏制海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切实改善海洋生态环境质量,对实施海洋强国战略具有重大意义。
记者:此次修改有哪些亮点?
孙书贤:本次修改主要有3方面亮点。
一是将生态保护红线制度确定为海洋环境保护的基本制度,将生态补偿引入海洋生态保护领域。修改后的《海洋环境保护法》明确,国家在重点海洋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海域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实行严格保护。国家建立健全海洋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开发利用海洋资源,应当根据海洋功能区划合理布局,严格遵守生态保护红线,不得造成海洋生态环境破坏。由此把生态保护红线制度确定为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的基本制度,这既是现实需要,也体现了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的理念从污染防治转变为生态保护。修改后的《海洋环境保护法》确立了海洋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可以加快形成受益者付费、保护者得到合理补偿的运行机制,进而引导受益地区和保护地区之间通过资金补助、产业转移等方式实施补偿。
二是首次以法律形式明确海洋主体功能区规划的地位和作用。2015年8月,国务院发布《全国海洋主体功能区规划》。修改后的《海洋环境保护法》明确,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根据全国海洋主体功能区规划,拟定全国海洋功能区划,报国务院批准。由此明确了全国海洋主体功能区规划作为各类涉海规划、政策在空间开发和布局方面基本依据的地位。通过海洋主体功能区规划的实施,引导海洋开发活动与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相适应。
三是加大了对污染海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修改后的《海洋环境保护法》对违法排污、超标排污等违法行为,由限期改正、罚款,改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或者责令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并处以罚款;拒不改正的,实行按日计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关闭。对造成海洋环境污染事故的处罚,修改后的《海洋环境保护法》取消了30万元的罚款上限,对造成一般或者较大海洋环境污染事故的,按照直接损失的20%计算罚款;对造成重大或者特大海洋环境污染事故的,按照直接损失的30%计算罚款;并规定除罚款外,还需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增加了对责任人的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50%以下的罚款。对严重污染海洋环境、破坏海洋生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环境影响报告书未批先建的海洋工程,按照投资总额1%~5%进行罚款,远远大于修改前的5万~20万元罚款。
修改后的《海洋环境保护法》还增加了环评限批的规定,对超过主要污染物排海总量控制指标的重点海域和未完成海洋环境保护目标和任务的海域,有关部门暂停审批新增相应种类污染物排放总量的海岸工程和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修改后的《海洋环境保护法》大大提高了处罚力度,对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罚不设上限,可有效惩治环境违法行为,体现了用严格制度保护生态环境的中央精神,为加快建立海洋生态文明制度,健全海洋空间开发、海洋资源节约利用、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的体制机制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贯彻落实好新修改的《海洋环境保护法》需要全社会的关心和支持,需要各级政府和各部门的密切配合和共同努力。各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带头学习宣传和坚决贯彻落实新修改的《海洋环境保护法》,严格履行法定职责,强化管理和服务,使新修改的《海洋环境保护法》发挥出应有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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