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近日召开联组会议,就推进农村垃圾管理工作情况向省政府进行专题询问。此次会议还表决通过了《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居民生活垃圾集中处理设施选址工作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这是国内首个把垃圾处理设施选址问题上升到法律层面的法规,为广东建设居民生活垃圾集中处理设施选址提供了法律保障。
“邻避效应”阻碍垃圾处理设施建设
“十二五”期间,广东省有16个居民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未能按期完成,只能结转到“十三五”期间继续建设。
广东省今年十件民生实事明确提出“全面完成‘一县一场’建设任务”,但目前69个项目中还有6个没完成。其中,汕头市潮阳区和饶平县的垃圾处理厂,受阻于选址问题。
“邻避”问题严重制约了广东居民生活垃圾集中处理设施建设,给环境保护带来沉重压力。不少地方特别是粤东、粤西地区部分县(区)被迫沿用简易填埋垃圾的做法,造成土壤、河流水体、大气等方面环境污染加剧,垃圾围城、垃圾围村现象突出。
环保部门介绍,目前广东居民生活垃圾日产生量达到10万吨,每年以2%的速度增长。按照广东省初步规划,今后将以8∶2比例建设焚烧厂和卫生填埋场,需要建设大批设施特别是焚烧设施。“十三五”期间广东规划了71个生活垃圾集中处理设施项目。
广东各地普遍反映,法治缺失是“邻避”问题未能得到有效解决的重要制约性因素。广东省人大表示,制定《决定》,对保障今后居民生活垃圾集中处理设施顺利选址及如期建成运营具有重大意义。
明确“使用者付费、受益者补偿”
《决定》明确了居民生活垃圾集中处理设施建设的公益性,强调选址建设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人人有责,全民参与。选址原则为“科学选址、集中建设、长期补偿、各方受益”。
《决定》突出了选址的科学性和公正性,要求进行选址方案“比选”,即居民生活垃圾集中处理设施服务多个区域的,选址时各区域可以分别确定一个备选选址方案,然后进行备选选址方案比选;在这个过程中,应当通过论证会、听证会、公开征求意见等多种方式听取各方意见,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另外,《决定》提出的“建立健全长期生态补偿的长效机制”备受关注。《决定》提出“使用者付费、受益者补偿”的原则,规定“受补偿区”和“补偿区”的范围,明确生态补偿费的用途为设施周边环境整治改善、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和维护、集体经济发展扶持和村(居)民回馈,并强调处理设施所在地人民政府和管理运营单位,应当加强对周边村(居)民的扶持和回馈。
广东全省已经建成生活垃圾处理场113座,但是其中仍然有45.1%的处理厂没有达到无害化等级标准处理的要求。针对这一情况,《决定》对生活垃圾集中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营,明确提出无害化标准要求。广东省常务副省长徐少华在人大质询会上表示,下一步要推动各地各部门对建成的垃圾处理厂的运营管理建立起长效机制,使垃圾处理达到规范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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