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网站消息,最高检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万春4日表示,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如发现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存在违法行政行为,导致发生污染环境、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而且违法行政行为是民事侵权行为的先决行为或者前提行为的,检察机关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由法院一并审理。
最高检4日举行新闻发布会,主题是发布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八批指导性案例。有记者提问:指导性案例中有一个案子是行政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什么情况下可以提起此类诉讼,意义是什么?
万春表示,根据《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实施办法》、《人民法院审理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案件试点工作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人民检察院以公益诉讼人身份提起民事或行政公益诉讼。这两个实施办法对公益诉讼时代案件中的一些程序性问题作了规定,同时它也规定在民事案件中没有规定的适用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
在《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了行政附带民事诉讼制度,该制度的设立主要是源于程序效益原则,有利于节约诉讼成本,优化司法资源,统一司法判决和增强判决权威性。同样道理,行政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对于节省司法资源,提高司法效率也具有相同的重要意义。这项制度在试点过程中,得到了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相关部门的共同认可。
目前,在试点阶段人民检察院可以同时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的,仅为污染环境领域。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发现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存在违法行政行为,导致发生污染环境,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而且违法行政行为是民事侵权行为的先决行为或者前提行为的,检察机关应在履行行政公益诉讼和民事公益诉讼诉前程序后,如果发现违法行政行为和民事侵权行为还没有得到纠正,在没有适格主体或者适格主体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检察机关可以参照《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由法院一并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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