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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再出司法解释严厉打击环境污染犯罪
环境污染从重处罚的门槛更低了
2017-02-07 06:13:29来源:嘉兴日报作者:沈明敏 臧志攀

  今年1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简称《解释》)正式实施。这意味着,关于环境保护的刑事法网更密致,对生态环境的司法保护力度更大。连日来,桐乡市环保局正积极开展《解释》宣贯工作,要求全市企业加强相关学习,进一步明确企业环境保护主体责任。

  据桐乡市环保局法规宣教科工作人员介绍,这是自1997年刑法施行以来,最高司法机关就环境污染犯罪第三次出台专门司法解释,且距离2013年《解释》的公布仅三年半左右的时间,充分体现了司法机关对惩治环境污染犯罪的重视,对进一步加大环境污染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有效保护生态环境、推进美丽中国建设,必将发挥重要作用。

  那么,新修订的《解释》主要有哪些变化和亮点?工作人员介绍,修改主要体现在五个方面:一是严厉打击篡改、伪造环境监测数据的行为;二是依法追究环评机构及其人员弄虚作假的刑事责任;三是进一步完善涉危险废物案件的处理规则;四是进一步明确细化了定罪量刑的标准;五是取消监测数据需经省级环保部门认可才能作为刑事案件证据使用的规定。

  其中,《解释》进一步扩大了“严重污染环境”的范围,排放、倾倒、处置含铅、汞、镉、铬、砷、铊、锑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的,以及重点排污单位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排放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的等,都被列入了“严重污染环境”的范畴;《解释》还明确了实施环境污染犯罪应当从重处罚的具体情形。比如,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突发环境事件处置期间或被责令限期整改期间,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都会被从重处罚。

  “新实施的《解释》针对危险废物犯罪呈现出产业化迹象、大气污染犯罪取证困难等问题,明确了污染环境罪定罪量刑的具体标准,突出对自动监测数据造假行为的惩治,是之前版本的‘升级’,能起到补充和完善作用。”工作人员介绍,新《解释》已经自今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桐乡市环保局不仅积极开展宣传解读工作,全面推进环境保护依法行政促进全市排污企业守法经营,更认真抓好各项规定的落实,完善执法监管体系,加大查处力度,形成强大震慑。

编辑:单世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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