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湖州9月23日讯(记者 陈秋杰 通讯员 林聪)近日,德清公安和德清县环保局联合查获一起练染公司违法排污的环境违法案件,该企业的副总经理潘某及工人董某因逃避监管违法排污被德清县公安局双双处以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
为节约成本 用废水代替片碱
废气处理设备成“摆设”
2016年5月6日晚,德清县环保局到新市镇某练染公司进行检查,在对公司内导热油炉配套的废气治理设施进行检查时,发现这套设施的喷淋液进口和出口的采样检测结果均呈酸性,而这些呈酸性的废气排放至大气中,就会形成具有一定腐蚀性的“酸雾”,不仅对厂房设备及精密仪器有一定的腐蚀破坏作用,还会对人体健康和周边环境带来不良影响。
5月6日德清县环保局巡查企业现场(资料图)
据了解,该公司主要产生的废气是由锅炉烧煤产生的,该废气里面含有酸性物质,需要经过一套专门设备处理过后才能排放。而这套设备的运行原理是:锅炉产生的废气进入这套设施里面的喷淋塔,由喷淋塔中碱性的喷淋液中和废气中的酸性物质,等气体呈中性之后再排入大气。
按照规定,喷淋液应该是由片碱加水搅拌而成的,但片碱的市场价值要2000多元一吨,为节约成本,公司负责设备管理的副总经理潘某在明知使用含有石灰的废水代替片碱后会导致废气治理设施不能正常运转,仍指使操作人员董某使用处理过的废水代替片碱再利用,而操作工董某为图方便,竟毫不犹豫地答应了,导致该公司的废气治理设施实际上成为了“摆设”。县环保局据此对该公司做出了行政处罚并责令其限期整改到位。由于责任人潘某、董某的行为涉嫌环境违法,案件被移送至公安机关。
涉嫌环境违法 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企业负责人及操作工被拘
县公安局在接到县环保局移送该案后,立即开展立案调查,并依法传唤了涉案的嫌疑人潘某、董某。而到案后的潘某甚至尚未意识到环境违法的危害性,还向民警解释是因为废水中的石灰粉加少了,才导致喷淋液进出口抽样检测的结果均呈酸性。
在综合前期调查取证并结合环保部门的相关检测报告,9月21日上午,县公安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保法》第六十三条的相关规定,对潘某、董某以逃避监管违法排污的行为依法作出行政拘留处罚决定。
警方提醒:治理污染既是企业面临的一种压力,也是企业生存竞争的一个动力。企业一旦陷入以牺牲环保来降低生产成本,赢得市场的恶性循环,必然会受到政府的监督、公众的质疑,最终得到法律的严惩。在承担环保责任方面,企业应自觉成为新环保法的模范遵守者,也希望一些还存在诸多问题的排污单位进行及时整改,不要成为新环保法实施后的被追责者。
相关链接:新《环保法》
第六十三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一)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
(二)违反法律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
(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
(四)生产、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生产、使用的农药,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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