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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排废水赔偿8万元 绍兴审结全省首例环境公益案件
2017-02-20 18:47:22来源:浙江在线记者 马可远 通讯员 单巡天

  浙江在线绍兴2月20日讯(浙江在线记者 马可远 通讯员 单巡天)“企业偷排、民众受害、政府埋单”一直是部分排污企业的如意算盘,但是这样的做法恐怕再也行不通了。

  2月20日,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并成功审结了绍兴市生态文明促进会诉新昌县某胶囊有限公司、吕某和新昌县某轴承有限公司水污染责任纠纷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当天上午,原告与三方被告签订调解协议书,三方被告赔偿水生态环境修复费用以及评估费共计8万余元。据悉,这不仅是绍兴市第一起环境公益诉讼案件,也是全省第一例成功审结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标志着我省环境保护司法体系的进一步完善。

  2016年3月,新昌县某胶囊有限公司将造桥工程发包给吕某进行施工作业,吕某在挖桥墩基础坑时不慎造成污水管道断裂,含油废水进入拔茅大坑内桥墩基础坑中。该胶囊公司和吕某都未采取有效措施,导致含油废水汇入新昌江。污水管道中为何会有含油废水,经调查,第三被告新昌县某轴承有限公司的员工在下班后经常将废淬火油偷倒进入污水管网中,这些含油废水就是由废淬火油与污水井内污水混合而成的。这些污水成拔茅大坑河道和新昌江局部流域石油类和COD不同程度的超标。经评估鉴定,涉事三方造成生态环境损害共5.57万元,评估费2万元。

  绍兴市中院环资庭庭长李志告诉记者,在这类环境污染案件中,并没有传统意义上的“受害者”,在过去一般通过行政和刑事处罚的方式进行处理,很少通过民事诉讼来进行损害赔偿。对于企业来说,不涉及经济利益,威慑力有限,个别企业往往存在着侥幸心理。

  然而,2012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及201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给了判决依据。

  绍兴中院环资庭于1月16日上午公开开庭审理此案,绍兴市人民检察院委派2名检察官作为“支持起诉人”参与本次公益诉讼。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新昌县两家公司的代理人均当庭表示已停止相关污染行为,并对原告绍兴市生态文明促进会所提出的事实、理由、诉讼请求无异议,愿意承担相应责任。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签署了调解协议,后该调解协议经过公告,未收到就该协议提出的疑异或意见,法院经审查后,认为该调解协议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符合法律规定,故予以确认,双方于2月20日上午签收了调解书,本案从立案到审结仅仅用了2个多月的时间。

  据悉,绍兴中院环资庭成立于2016年3月,是全省首家环境资源庭;全省首家基层环境资源庭也于2016年5月在越城法院宣告成立,这为严厉打击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违法行为提供了重要保障。自成立以来,绍兴法院环资庭积极探索创新审理模式,通过环境资源刑事、民事、行政案件“三合一”归口处理的方式,探索建立跨区域案件管辖制度的环境资源执法联动机制等。省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确定的全省重点突破改革项目之一即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改革试点工作,绍兴是唯一的试点城市。为此,绍兴中院专门制定了《关于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工作的意见》,完善了因赔偿磋商与环境公益诉讼的衔接,为改革试点工作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护,该案正是由于赔偿磋商不成而转入诉讼程序的典型案例。

  本案的成功审理,为正在实施此类偷排行为的企业和个人敲响了警钟。这意味着在将来,任何符合法定条件的社会组织,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都可以把侵害公共环境利益之人推上被告席,而不需要有着直接的利害关系,污染环境、破坏资源等行为的违法风险和成本也将因此进一步提高。

责任编辑:孙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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