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3月1日起,《台州市城乡规划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正式实施。这部法规是我市在取得地方性立法权后,出台的第二部地方性法规。
2月22日,本报记者走访了有关部门,对条例的有关情况进行解析。
与时俱进,规划执法有标准
“条例的制定,是我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现实要求,也是我市全面实施新型城市化的重要保障。”市规划局城乡规划管理处工作人员张峰称,条例是全面加强与改进城乡规划工作的法律依据,对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城乡规划工作,保障和促进全市城镇化健康发展和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据了解,条例对城乡规划的区域范围和事项作了规定,适用范围在空间上与我市行政区域一致,在事项上包括城乡规划的制定、修改、实施、监督检查以及在规划区内的建设活动。
值得注意的是,条例将城乡规划的修改和监督检查单独列出,而不作为广义上的“实施”,目的是强调和突出规划修改和监督检查两个环节,将其提升到与规划制定、实施同等的地位,从而体现对这两方面工作的重视。
此外,条例还强调监督检查法律责任的落实。市规划局城乡规划管理处处长夏海鸰说,条例在上位法规定的基础上,重点细化了城乡规划督察员的职权和督察程序,规定了举报处理、部门协同监督和基层协作机制,创设了社会诚信档案制度。
“我们对未设规划许可公告牌、未验线擅自施工,违规供电、供水、供气等违法行为设定了相应的行政处罚,加大了对各类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针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拆违现场清理难问题,作出了符合实际的拆违现场清理规定。”夏海鸰说,条例的出台,让城乡规划督察员有了执法的标准,施工单位或个人也有了自查、自纠的标准。
量体裁衣,契合地方特色
记者了解到,这部条例充分契合了台州“山海水城”的特色,其中为“特色风貌保护”专辟一章。
“我们台州是一个组团式的城市,一心六脉四组团,风貌保护方面,比如说对城市的绿心、生态廊道,对这种城市的格局和风貌,专门有一个章节做了一些规定,对历史文化的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也做了一些具体的要求。”夏海鸰说,条例设专章用七条对特色风貌保护的原则、内容及要求作出具体规定,设定了滨海生态风貌保护、生态廊道风貌保护和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等条文。
“这一个章节就是为了体现我市‘山海水城’的地域特色和历史悠久的人文风貌,力求突出台州地方特色,满足我市实际需求。”夏海鸰说。
同时,条例强化新时期规划编制的热点内容,规定了专项规划的制定,乡、村庄规划、设计的编制主体及经费负担等内容。条例还进一步细化明确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内容,设定了危房重建改建的条件、报批程序和要求,并结合台州实际情况,专门设置了城市公共文化艺术设施建设、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公共绿地保护等条文。
“城乡规划是城市建设的龙头,它与城市经济发展、人居环境以及百姓的生产生活是息息相关的。加强城乡规划、建设以及管理,切实提升城乡规划的引领作用。”夏海鸰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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