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浩宇电镀有限公司二年内三次非法排放有毒物质,经椒江区检察院立案监督,公安机关依法对该公司刑事立案。6月23日,该公司法人代表阮某某和公司环保负责人章某被椒江区检察院以涉嫌污染环境罪批准逮捕。
台州市浩宇电镀有限公司在2015年8月、2016年9月两次在椒江区环保分局检测标排口采集水样时被发现铜指标浓度超标,均被行政处罚。今年3月,椒江区环保分局执法人员再次对该公司进行监督性执法检查时,发现废水标排口总镍再次超出《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排放浓度限值,椒江区环保分局对该公司废水超标排放行为进行立案处罚,并启动按日计罚程序。同时,环保部门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椒江区检察院及时跟进,发现公安机关受理后未及时立案,于5月17日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公安机关当天立案,并于5月20日、22日分别对公司环保负责人章某、法人代表阮某某刑事拘留。6月23日,椒江区检察院在审查公安机关提请逮捕阮某某和章某材料后,依法作出批准逮捕决定。目前,案件还在进一步侦查中。
据了解,今年6月8日,国家环保部通报了两起“二年内两次以上排放毒物”的典型案件,台州市浩宇电镀有限公司名列其中。根据“两高”《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二年内曾因违反国家规定,排放有毒物质受到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前列行为的,应被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
“正规企业可能不存在排放污染物严重超标的现象,但对于排放污染物轻微超标的情况可能重视程度不够,当处罚不再局限于行政处罚,这种疏忽就很可能成为入罪的原因。”椒江区检察院侦查监督科办案检察官徐敏对此案这样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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