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德清7月17日讯(浙江在线记者 仲瑶卿 通讯员 林聪)近日,德清县环保局、德清县公安局联合执法,查处了一家涉嫌非法排放污染物的木制品加工企业,该企业相关负责人李某(化名)被处以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该企业位于德清县洛舍镇,自经营以来,企业运转一直正常,遵循相关要求进行报备审批,也定期将污水送至污水处理厂处理,但一次意外却让心存侥幸心理的李某,为其轻率的行为付出了代价。
在德清县环保局对企业进行实地环保检查时,执法人员发现有未经处理的生产污水流入附近河道,立即进行现场抽样。检测结果显示,该公司排放的污水指标超过GB8978-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一级排放标准,企业涉嫌环境违法,并将此案件移交给德清县公安局。
企业厂区内外溢的生产废水
废水流入附近河道
德清县公安局随即安排洛舍派出所对涉案企业及违法行为展开调查。在调查中发现,正常的生产流程是将原木喷淋后放入蒸煮池进行蒸煮,由于蒸煮期间温度较高,废水沸腾后就会溢出,流到边上已被封堵的水渠里,积累起来后再定期处理。
但由于近期雨水增多,导致废水外溢,一部分通过管道流到了河道里。但李某认为流出的废水水量较少,因此并未在意,也未增加相应的防护措施。
经审讯,李某对自己违法排放污水的行为供认不讳。目前,违法嫌疑人李某因涉嫌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被公安机关依法处以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涉事企业被环保部门责令整顿并罚款。
法律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六十三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一)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
(二)违反法律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
(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
(四)生产、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生产、使用的农药,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警方提醒:
对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违法行为,公安及环保部门坚决处罚到位,严厉打击、绝不姑息。同时,再次督促全县广大涉污企业,要严格遵守相关环保规章制度,重视环境保护,杜绝违法排污侥幸心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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