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7月27日讯(浙江在线记者 仲瑶卿)今天上午,德清县环保局召开新闻发布会,记者从会议上获悉,该县今年上半年地表水整体水质为优,主要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较好,全县环境空气质量优良率为73.5%,PM2.5年平均值为45微克/立方米。
德清县环保局召开2018年首次新闻发布会
区域环境质量的改善,离不开当地以“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为目标,全力推进污染防治工作,共护一方碧水蓝天。
据悉,今年上半年该县环保局先后开展了“蓝天保卫”系列专项执法行动、“护卫蓝天碧水净土”专项执法行动、长江经济带固体废物大排查行动、环境安全大检查行动、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行动和督查整改等6大系列专项执法行动,在进一步织密监管网格的同时,开展环境执法双随机抽查改革,严厉打击企业偷排直排、固体废物非法转移倾倒等环境违法行为。
公布数据显示,截至今年6月底,德清县环保局共出动执法人员6772人次,检查企业(个体户)2789厂次,查处企业211家,立案处罚56起环境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56个,处罚金额为784.76万元;其中,按日连续处罚1件,罚款金额352.5万元;刑事拘留1起2人。
记者发现,与2017年上半年相比,该县立案处罚案件数增幅89.7%,处罚金额增幅165.5%,远超去年同期。德清县环境监察大队常务副大队长王平表示:“我局一直按照‘源头严防、过程严控、经过严惩’的要求,对环境违法行为‘零容忍’,当然行政处罚只是一种手段,并不是目的。后期,还将按照程序,监督督促违法企业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做到依法查处一家,整改到位一家,教育震慑一片,确保我县环境质量安全。”
发布会上,该县环保局还就71件中央环保督查投诉件处置情况、全县7个环境违法典型案例进行了通报。“2017年8月11日至9月11日,中央第二环保督查组进驻浙江开展环保督查期间,我县共接到信访交办71件,截至今年6月底,所有信访件已全部办结,解决了一批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德清县环保局副局长、新闻发言人陈珏在发布会上通报道。
通报的7起环境违法典型案件,涉及超标排放含重金属废水、以规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对暂不利用的工业固废未按规定采取措施、危险废物提供或委托给无证单位处置经营、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治理设施、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变化未重新报批环评文件、未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等内容。
新闻链接:
典型案例
1、超标排放含重金属废水案
2018年1月11日,德清县环保局执法人员对德清县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使用水泵将污水收集池内的生产废水直接排入厂区外东南侧污水市政管网。经县环境监测站对采样的废水进行检测, PH值、化学需氧量、总锌浓度均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其中总锌浓度超过排放标准十倍以上,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关于“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规定,且依据《两高司法解释》关于“排放、倾倒、处置含镍、铜、锌、银、钒、锰、钴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十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的规定。该局已将案移送公安机关调查处理,县公安局对涉案人员两人进行了刑事拘留。
2、以规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案
2017年10月13日,德清县环保局执法人员对德清某石制品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石材切割过程中产生的废水排入厂区东南角一无防渗漏措施的土坑,土坑容积约70立方米。经对土坑内废水采样检测,pH值呈碱性。2017年10月10日,该局执法人员在对浙江某材料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公司煤气发生炉燃烧废气烟道破损,烟气冷凝产生的冷凝水通过雨水排放口排入河道,雨水排放口水样经pH检测呈酸性。上述两公司的行为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关于“禁止私设暗管或者采取其他规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该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两公司进行立案查处,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以外,还将两案件移送公安机关作进一步处理。
3、对暂不利用的工业固废未按规定采取措施案
2018年1月18日,德清县环保局执法人员对浙江某实业有限公司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印染污泥露天堆放,未设置印染污泥废水收集处理设施。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关于“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的规定,该局责令该公司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6.4万元。
4、危险废物提供或委托给无证单位处置经营案
2017年10月17日,德清县环保局执法人员在对浙江某木业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公司从2016年6月起,将生产中产生的废油漆桶、油漆渣、油漆打磨粉尘等危险废物共1.5吨,委托给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处理。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关于“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的规定,该局责令该公司停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处置的违法行为,并处罚款2万元。
5、未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案
2018年5月14日,德清县环保局执法人员在对浙江某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检查时发现,公司生产过程产生的废胶水桶堆放于一仓库内,该仓库未按管理要求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废胶水桶属于危险废物。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关于(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规定,该局责令该公司立即按规范贮存危险废物、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并处罚款7.3万元。
6、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治理设施案
2018年4月10日,德清县环保局执法人员在对浙江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检查时发现,公司生产过程中,加热炉配套的废气处理设施运行不正常。经湖州市环境保护监测站对加热炉排放废气现场检测,烟尘浓度超过《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关于(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对于该公司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行为,该局责令立即改正,并处罚款19万元,同时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作进一步处理。
7、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变化未重新报批环评文件案
2018年3月29日,德清县环保局执法人员对德清县某五金喷涂厂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新增喷涂生产线1条,现有生产规模为年喷涂五金件50万平方米,大大超过原审批年喷涂五金件6.7万平方米的规模,建设项目生产规模发生重大变化,且未重新报批环评文件。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关于(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规定,该局要求该公司立即停止新增喷涂线的建设,未重新报批同意前不得擅自恢复建设。
凡注有"浙江在线"的稿件,均为浙江在线独家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或镜像;授权转载必须注明来源为"浙江在线",并保留"浙江在线"的电头。
新闻热线:0571-85310331 网站电话:0571-85361818 网站总监:庞世豪
服务百姓、贴近政府、打造权威媒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