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8月15日讯(浙江在线记者 孙璐)在今天上午召开的新修改《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新闻发布会上,杭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的决定将从今日(8月15日)起施行。
杭州市生活垃圾分四类
据悉,之前杭州实行的老版《条例》制定于2015年,是国内比较早出台的地方法规,是典型的规范地方性事务的法规,具有较强的地方特色。条例施行以来,有力推动了“三化四分”生活垃圾治理格局的形成,在改善城乡环境、保障公民健康、推动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今天实施的新版条例 都有哪些内容变动?
8月1日,新修订的《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审批通过。新版《条例》都增加了哪些新内容呢?
将“餐厨垃圾”修改为“易腐垃圾”。我国居民产生的生活垃圾中,有机垃圾占比较高,易腐垃圾混入其他垃圾,对焚烧处置方式,产生极大影响,因此将易腐垃圾从源头上分出,非常重要。由于分类的名称直接影响到分类行为,通俗易懂的分类标准能提高老百姓的配合度,增强法规实施效果。“易腐垃圾”从性质角度对垃圾进行命名,更易理解和操作,与后端处置匹配度也更高。
对大件垃圾定点收集、运输作了规定。实践中,再生资源回收站点或者个体回收人员回收成本高、收益少等原因,很少上门收集大件垃圾,为了有效解决大件垃圾处理难的问题,进一步增强条例的可操作性,修改规定为“家具等体积大、整体性强,或者需要拆分再处理的大件垃圾,实行定时定点收集、运输,收集、运输的时间和地点由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确定并公告。”
加大处罚力度,增加信用惩戒手段。原条例第六十六条针对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未履行职责等违法行为,分情形规定了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和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任。从执法效果看,处罚力度偏轻,惩戒效果不明显,直接影响了前端分类投放质量。本次修改加大处罚力度,规定“ 未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同时,为了增强相对人守法意识,提高违法成本,在加大行政处罚力度的同时,增加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受到行政处罚,依照《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应当作为不良信息的,依法记入有关个人、单位的信用档案。”
条例还有其他修改,比如根据“放管服改革”要求,原第十九条规定“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应当经市或者区、县( 市) 市容环卫主管部门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核准”,本次修改为“经市或者区、县(市)市容环卫主管部门商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同意后核准。”还根据杭州机构改革实际,对条例中涉及的相关部门名称、职责进行了修改。
修改后的条例共九章七十四条。第一章明确了立法目的依据、生活垃圾的定义、管理原则、政府职责、垃圾产生者责任等内容。第二、三、四、五章明确了生活垃圾相关规划的编制和设施管理、促进源头减量的主要措施以及建立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体系的要求,包括各环节的责任、相互制约监督措施。第六、第七章明确了动员社会参与体系、加强监督管理、细化相关部门职责等内容。第八章、第九章明确了法律责任和施行日期。
另据记者了解,接下来,杭州市的垃圾分类工作将主要做好《条例》宣贯、狠抓责任落实、强化源头减量、完善分类体系、提升分类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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