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加强美丽河湖建设的指导意见》(浙水河〔2018〕14号)(以下简称《意见》),已于2018年5月28日印发。现解读如下:
一、《意见》出台背景
党的十九大提出,要加快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努力建设美丽中国,把我国建设成为生态环境良好的国家。省十四次党代会提出,着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开展美丽浙江建设行动,全方位推进环境综合治理和生态保护。加强美丽河湖建设,着力补齐防洪薄弱短板、保护与修复生态环境、彰显河湖人文历史、提升河岸景观品位、增强河湖管护能力,还老百姓清水绿岸、鱼翔浅底的景象,是夯实美丽浙江“大花园”生态底色的重要举措,是我省生态文明建设的必要组成,更是广大人民群众的热切期盼。为加快推进美丽河湖建设,依据《浙江省美丽河湖建设实施方案(2018-2022年)》有关要求,制定本指导意见。
二、《意见》主要内容
(一)重点把握美丽河湖治理关键要素
河湖防洪安全建设。一是系统考虑防洪安全。根据有关规划防洪排涝要求和存在的防洪安全问题,加强调查研究,统筹考虑,不应简单从高程是否达标确定防洪工程措施。二是合理建设堤岸工程。应从安全、生态和综合功能等方面综合考虑堤岸工程建设。三是合理建设堰坝工程。应从稳定河势、灌溉引水、改善生态等方面充分论证堰坝工程建设的必要性,特别注重堰坝下游消能和与堤岸连接处的安全措施,切忌过度筑堰影响防洪安全和河流生态。
河湖生态保护与修复。一是加强河湖生态调查。宜在河湖治理设计前对河湖常年水质变化、常年水量情况、空间形态等情况进行针对性调查,指出具体存在的问题,分析原因并提出初步建议。二是修复河湖空间形态。系统考虑河湖空间形态修复,平面上,对直线化、规则化的河湖岸线尽量优化调整;对山丘区河流因采砂等原因留下的深坑、乱滩应进行修复整理,营造滩、洲、潭等多样化的生态空间。三是保证河湖生态性水量。应全河段分析生态性水量问题,确保河湖生态健康。四是采取合理的植物措施。应结合岸坡稳定、生态修复和自然景观要求采取植物措施,构建河岸带缓冲区,宜林地段应结合堤岸防护营造防护林带,注意区分平原水系、山区河滨带、洲滩、湿地、城镇区、村庄、田野等不同河段的植物配置区分。五是科学清淤疏浚。河湖所沉积底泥是重要的污染源,又是水生态环境的有机组成部分,应科学分析、合理确定清淤方式和清淤规模,避免清淤过度。
河湖管护设施建设。一是完善监测、监控设施。要针对山丘区与平原区不同重点河段面设置合适的检测设施,在水位流量监测点、管理房等河湖重要位置布设必要的视频监控设施。二是完善管护标识标牌。探索建立涵盖安全警示、河湖长制、等标识标牌系统,尽量结合各地特色,做到美观、耐用。三是合理设置管护用房。按照《浙江省水利工程造价计价依据(2010)》有关规定,增设必要的管理用房。管理用房功能应尽可能多样化,遵循节能、绿色、环保等原则。四是保持防汛管护道路畅通。通过进一步结合新建堤岸道路、乡村道路等,贯通防汛抢险道路,满足河流巡查管护等需要,同时尽量兼顾沿河沿湖两岸居民生产生活的需求。
亲水便民设施建设。一是合理布设滨水滨岸慢行道。慢行道宜利用堤岸进行布设,堤岸顶慢行道可结合防汛道路,堤岸脚部慢行道应结合防冲功能布置,并考虑行人的安全与舒适度。二是合理建设滨水滨岸小公园。在重要节点处可结合需求在居民集居区域或结合古桥、古堰、古树、古村落等布置滨水滨岸小公园,适当考虑居民休闲、健身、文化交流、观赏等综合功能。三是合理布置亲水便民配套设施。亲水便民设施可充分结合居民需求,设置合理的如河埠头、小码头、垂钓点等设施及公共基础设施。
河湖水文化建设。一是开展河湖文化专项调查。河湖文化挖掘和文化设施建设是美丽河湖建设的重要内容,可通古河流工程和古治水人、治水事;当代现代河流特色工程、治水事迹;河流腹地的流域人文;特色创新类文化等四方面开展调查研究。二是保护传承展示古代水文化。对古桥、古堰等古水利工程以及古代治水人物、故事、诗词文章进行挖掘整理,对现存的古迹进行保护、修复和文化设施建设,对已经不存在的重点古工程,可考虑进行文化艺术性展示。三是彰显当代现代治水成效和治水精神。对当代现代河流上的特色水利工程的基本情况、成效以及建设人物、故事等进行文化艺术性展示。四是特色创新类文化。根据规划或概念方案确定的河湖特色定位,打造有文化记忆、诗情画意、休闲野趣、浪漫情怀、健康生态等主题的河湖特色。五是文化设施策划与展示。需要选择合理的位置、形式、内容,通过石、碑、亭等形成展示物、字、图、文、影等,并且符合美观性、易读性和耐久性要求。六是其他工程建设。为进一步提升河湖治理成效,河湖治理设计、建设还可包括水污染防治、产业配套、市政公园、景观提升等非水利功能的内容。
(二)加强美丽河湖建设项目过程管理
明确职责分工。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切实加强河湖治理工程建设全过程监督指导,明确职责分工、细化工作方案。
强化过程管理。在规划阶段,应充分体现民生水利、资源水利和生态水利等现代化水利要求,积极践行多规融合,在保障流域防洪安全的基础上,充分发挥河湖的综合效益。在可研初设阶段。应按照河流规划、概念方案有关要求,进行系统设计,禁止未做防洪、生态、文化和社会服务需求等深入调查就仓促开展设计工作,不应将河湖治理设计简单地归结为堤岸、堰坝工程或景观工程的设计。在工程建设阶段。应按照“高水平、高质量”建设美丽河湖要求,加强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建立健全质量检查制度,及时发现问题并落实整改措施,加快推进工程建设和验收工作。
三、适用对象、期限
本指导意见主要适用于我省主要江河、主要平原排涝、中小河流治理项目的规划、设计、施工等工程建设管理各环节,清洁小流域、山洪沟治理、清淤整治(农村河沟)、圩区整治等河湖治理项目应参照执行,自2018年6月28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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