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开庭!”随着一声清脆的法槌声,6月5日9时30分,在徐州铁路运输法院江苏师大巡回审判法庭内,被告人张某非法采矿及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准时公开开庭审理。这是该院首次组成“3名审判员+4名人民陪审员”的7人合议庭审理案件。
经审查查明,2012年至2016年间,被告人张某以营利为目的,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雇佣李某、王某、黄某等人以驾驶挖掘机挖采的方式,在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徐庄镇毛庄村野姚山非法开采页岩并出售给张某等人,共计非法获利40余万元,对开采区内的地质环境造成了破坏。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的行为已触犯刑法,应当以非法采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公益诉讼起诉人认为,被告人张某非法开采页岩的行为造成了当地地质环境破坏,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张某应当承担相应的环境修复民事责任,遂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人张某对非法采矿造成的环境破坏予以修复或赔偿因其非法采矿行为所造成地质破坏的修复费用144.83万元及鉴定费用1万元。
在庭审中,控辩双方的争议焦点在于双方均向法院提交了环境治理设计方案,应采用什么样的方案对涉案的矿山地质环境进行修复,才能实现以最大化实现环境修复的效果。
公益诉讼起诉人认为,在现状条件下,已被破坏的地点发生崩塌灾害可能性较大,破坏土地资源影响较轻,本方案以减少地质灾害等确定修复方法,规划土地类型为林地或一般农用地,进行土石方回填的方式,消除地质灾害隐患,恢复土地功能。
被告方则认为,20世纪70年代的生态环境十分优越,经过30年的开采,原有的树木、野生动物都已损失殆尽,方案的立足点是如何创建良性的生态环境,是重建、再造美好生态环境。本方案是再造一个水方、塘整、路畅,可供人生活利用的土地资源,目标是消除地质灾害,恢复地质景观,总费用为85.4万元。
此前,合议庭已两次组织召开庭前会议,对受损生态环境的恢复治理问题,就公益诉讼起诉人提出了“场地回填、恢复原状”方案及被告人张某提出“因地制宜、重构生态环境”方案,分别进行分析说明。为科学合理甄选修复方案,合议庭还两次组织公益诉讼起诉人、人民陪审员及相关人员赴案发现场实地查看,以保证案件裁判和生态环境修复方案的合法性、合理性及可行性。
庭审现场,控辩双方申请到庭的专家辅助人从环境资源角度,就公益诉讼起诉人和被告人张某各自提出的不同修复方案分别进行了专业解读。两名具有环境资源专业知识的人民陪审员则围绕修复方案的可行性、修复成本、修复效果及是否合法合理等方面向双方当事人及专家辅助人进行了专业性调查询问,对修复方案的优劣判断和甄别取舍凸显出环境资源审判专业化特点。
经过两个多小时庭审,法院最终一审判决张某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5个月,罚金人民币3万元。关于采取何种环境修复方案的问题,合议庭表示将在本案庭审结束后,就环境修复问题向徐州市国土资源局等有关部门进行咨询,本着以最大限度恢复被损害的生态和地质环境为目的,选取最有利于生态环境修复的方案。
记者了解到,近年来,江苏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始终秉持环境修复性司法理念,依法从严惩治破坏生态、污染环境犯罪,将进一步通过优质高效的环境资源审判,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努力提升人民群众的环境满意度、认同感与获得感,为江苏高质量发展走在前列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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