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8月11日至9月11日,中央第八环境保护督察组对我区开展环境保护督察工作,并于2018年1月2日将督察发现的12个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问题移交我区,要求依规依纪依法调查处理。
自治区党委和自治区人民政府高度重视,自治区党委主要负责同志多次听取工作汇报,提出明确要求。自治区党委和自治区人民政府专门成立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及责任追究组,扎实开展相关整改及核查问责工作。根据查明事实,依据有关规定,经自治区党委和自治区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对112名责任人严肃问责。其中:厅级干部25人,处级干部62人,科级及以下干部25人;给予党纪政务处分91人次,诫勉谈话处理31人,移送司法机关2人。现将有关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一、燃煤锅炉淘汰整治和提标改造工作推进不力
2014年以来,自治区和有关地州市原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违反国务院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规定,违规注册登记1252台每小时20蒸吨以下燃煤锅炉。自治区原环境保护厅、质量技术监督局,伊犁州原质量技术监督局,乌鲁木齐市原环境保护局,巴州原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质量技术监督局等监督管理机构环境保护意识淡薄,对燃煤锅炉淘汰整治、提标改造工作推进不力,造成该工作进展缓慢。按照有关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分别给予时任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党组成员、总工程师李广平(已退休),时任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局长倪新昌(已退休),伊犁州党委常委、宣传部长、教育工委书记、社科联主席高天山(时任伊犁州人民政府副州长),巴州工业和信息化局调研员濮玉东(时任巴州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党组副书记、主任),巴州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调研员吐尔逊·巴克(时任巴州质量技术监督局党组副书记、局长),时任自治区环境保护厅监测监察处处长、污染防治处处长朱建新(已退休)党内警告处分;给予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副局长潘文筠(时任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副局长)政务记过处分。自治区体育局巡视员樊新和(时任乌鲁木齐市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因其他环境保护责任追究问题,合并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巡视员孙建新(时任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党组成员、副厅长)因其他环境保护责任追究问题,合并给予党内警告处分;时任巴州环境保护局党组副书记、局长沈会盼因其他违纪违法问题,已给予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此外,还分别给予努尔江·买买提等2
人诫勉谈话处理。
二、违法违规在自然保护区和风景名胜区设置矿权
2013年至2017年,自治区原国土资源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有关规定,在全区20个国家级、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和风景名胜区中,核发、延续采矿证65宗和探矿证1019宗。自治区原环境保护厅、林业厅、农业厅等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以及保护区管理机构环境保护意识淡薄,对违法违规设置矿权的行为监督查处不到位,致使自然保护区和风景名胜区生态环境遭到破坏。按照有关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分别给予时任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党组成员、副厅长吴然(已退休),自治区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中心书记、主任林卓斌(时任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矿产开发管理处副处长),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调控与监测处处长陈炜(时任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矿产开发管理处副处长),自治区自然资源厅矿产开发管理处处长张玉珉(时任巴州国土资源局党组副书记、局长)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给予和田地区自然资源局党组书记、副局长禹志强(时任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规划处副处长、处长),时任新疆罗布泊野骆驼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党支部书记、局长郭铁征(已退休),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劳动保障处处长赵性运(时任自治区林业厅自然保护区和湿地管理办公室主任),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农业推广研究员刘世东(时任自治区蜂业技术管理总站站长),自治区国土资源规划研究院党总支副书记、院长赵炳鉴(时任哈密地区国土资源局党组副书记、局长),伊犁州自然资源局党组成员、副局长魏义和(时任伊犁州国土资源局党组成员、副局长、总工程师),巴州自然资源局党组成员、副局长、调研员李锐(时任巴州国土资源局党组成员、副局长、调研员)党内警告处分。此外,还分别给予拜合提亚·达吾提等9人党纪处分、诫勉谈话处理。
三、艾比湖自然保护区违法违规生产经营问题突出
博州政府有关部门和领导干部生态保护意识淡薄,缺乏正确的政绩观,为追求经济发展,违法违规开发艾比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自2013年以来,艾比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存在违法违规开挖渠沟、实施卤虫捕捞、螃蟹养殖等作业,对保护区生态环境造成较大影响。按照有关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给予博州林业和草原局党组成员、副局长高翔(时任博州林业局党组成员、艾比湖湿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局长)党内严重警告、政务记大过处分;给予时任博州党委副书记、州长奥曲尔(已退休)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分别给予博州金融工作办公室主任李宏伟(时任博州国资委党组书记、主任,博州国投公司党组书记、董事长),博州人民政府副秘书长,信访局党组书记、副局长钱龙兴(时任博州水利局党组书记、局长),博州农业农村局水产处处长王瑞敏党内警告、政务记过处分;给予时任博州林业局党组书记、副局长肖师明(已退休),时任博州林业局党组副书记、局长塔西买买提·赛力木江(已退休)党内警告处分。
四、艾里克湖生态环境保护试点项目滞后,湖泊水质下降
克拉玛依市及乌尔禾区实施艾里克湖生态环境保护试点项目进度滞后,配套资金不到位,截至2017年8月,16个项目中10个未启动,4个进度严重滞后。底泥疏浚工程未能如期实施,影响水质改善,由2014年Ⅴ类下降为2016年劣Ⅴ类。克拉玛依市和乌尔禾区人民政府对艾里克湖生态环境保护试点项目实施不力,不作为、慢作为,造成艾里克湖生态环境保护试点项目滞后,湖泊水质呈恶化趋势。按照有关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给予时任克拉玛依市乌尔禾区委副书记、区长黄春燕(已退休)党内警告处分。此外,还分别给予王晓林等2人诫勉谈话处理。
五、过剩产能化解工作不力甚至弄虚作假
2013年~2015年,自治区发改委、昌吉州发改委违反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未按国家有关部门的安排部署如实上报违规在建电解铝产能情况,也未对电解铝违规产能清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致使昌吉州范围内位于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的新疆东方希望有色金属有限公司、新疆其亚铝电有限公司以及位于玛纳斯县塔河工业园的新疆嘉润资源控股有限公司3家企业共计违规建成产能100万吨,违规在建产能180万吨,直至2017年6月才停止生产建设。此外,2014年至2016年,自治区发改委违反国家发改委《关于新疆大型煤炭基地建设规划的批复》和有关煤矿项目建设政策及审批程序规定,在吐哈、准东、伊犁三大煤炭开发区域核准新建3座中小型煤矿。按照有关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分别给予自治区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党组书记、局长杨伊波(时任自治区发改委党组成员、副主任),自治区能源局副局长朱权(时任自治区发改委产业协调处处长、能源处处长),自治区发改委产业协调处处长李朝晖党内警告、政务记过处分;给予时任自治区发改委副巡视员刘振海(已退休)党内警告处分。此外,已经给予王久忠等7人党纪政务处分。
六、落实国家淘汰落后产能政策不到位
自治区及有关地州市原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等部门,对淘汰落后产能工作重要性认识不足,被动应付,敷衍塞责,导致圣雄电石、黑山煤炭2家焦化企业(已拆除主体设备)、首钢伊犁钢铁有限公司72平方米烧结机、阿拉山口胜利金属制品有限公司2座210立方米高炉及80平方米烧结机未按期淘汰(已进行硬隔离封存)。按照有关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分别给予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副巡视员刘春升(时任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产业政策处处长)、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节能与综合利用处处长塔里甫江·斯玛依(时任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环境和资源综合利用处处长)党内警告、政务记过处分;给予吐鲁番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党组书记、副局长艾尼娃尔·胡加合买提(时任吐鲁番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党组书记、副主任)党内警告处分。此外,还分别给予朱立等8人诫勉谈话处理。
七、昌吉市硫磺沟生态恢复进展缓慢
昌吉市人民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对硫磺沟生态恢复重要性认识不清、履职不到位,推进生态恢复进展缓慢,致使原环境保护部西北督察中心和中央环保督察组多次提出的问题没有得到全面落实。此外,开源煤矿、金泉力扬煤矿开采破坏草原问题较为严重;兖矿硫磺沟煤矿矸石堆放不规范且存在自燃现象;景园集团煤矿在未落实任何环保要求的情况下,于2016年进行煤炭开采活动,废渣和原煤就地乱堆。按照有关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分别给予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党组成员、副厅长马红军(时任昌吉市委副书记、市长),昌吉州自然资源局副县级调研员、地籍科科长袁剑(时任昌吉市国土资源局党组书记、副局长),昌吉市交通局党组书记、副局长吴军(时任昌吉市国土资源局党组副书记、局长),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党组副书记、局长胡占宇(时任昌吉市煤炭工业管理局党组副书记、局长)党内警告处分。此外,还给予丁志刚诫勉谈话处理。
八、呼图壁天山工业园区环境问题突出
呼图壁天山工业园区从2008年开始筹建至2017年10月,园区管委会在污水厂同步建设上严重滞后,未能按要求投入使用,且违规修建渗坑存储污水,园区多家企业长期将污水违法排入园区外渗坑,部分企业私设暗管偷排,环境污染和风险隐患十分突出。呼图壁县委、县政府对做好环保工作重视不够、要求不严,并在园区发展煤化工产业。园区管委会和呼图壁县环保局在落实环境保护工作中,履行主体责任和监管责任失职失责。按照有关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给予昌吉州政协副主席曾春雷(时任呼图壁县委书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分别给予呼图壁县委副书记、县长丁大明,阜康市委常委、统战部部长刘超(时任呼图壁县委常委、副县长),呼图壁县副县长王新东党内警告处分;此外,还分别给予何明等4人党纪政务处分、诫勉谈话处理,已经给予王志瑞等3人党纪政务处分。
九、黑臭水体排查工作走过场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乌鲁木齐市水务局在落实黑臭水体排查工作中,仅召开会议、下发文件,没有及时开展监督检查工作,履职不到位;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建设局不按规定履行职责,致使2处黑臭水体未能及时排查、整治。按照有关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分别给予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党组成员、副厅长海拉提·巴拉提,自治区建设标准服务中心主任曾赟(时任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城市建设处副处长),时任沙依巴克区建设局水务监察大队副大队长陈勉忠(已退休)党内警告处分。乌鲁木齐市水务局党组书记秦继军(时任乌鲁木齐市水务局党组副书记、局长)因其他环境保护责任追究问题,合并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此外,还给予连都诫勉谈话处理。
十、违法审批污水处理厂
2013年以来,乌鲁木齐市政府及有关部门违规批准乌拉泊污水处理厂选址建厂并设置排污口,未经国土部门审批用地先行建设,未进行环保验收投产运行,超标排放污水。按照有关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分别给予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委副书记、管委会主任、区长张峻祥(时任乌鲁木齐市发改委党组副书记、主任),乌鲁木齐市纪委常委、监委委员佘大勇(时任达坂城区副区长)党内警告处分。此外,还给予李春安等2人诫勉谈话处理。
十一、乌鲁木齐市非法倾倒污泥侵占破坏国家级公益林
2009年6月,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违规批准将北沙窝区域国家级公益林作为河东污水处理厂、新疆中德丰泉污水处理厂倾倒污泥的场地,因监管不力,米东区科发再生水厂、甘泉堡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未经审批也在该地倾倒污泥。截至2017年8月,上述四家水厂共在该地倾倒污泥15万余吨,破坏国家级公益林33亩、草地40余亩,造成环境污染和安全隐患。按照有关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分别给予乌鲁木齐市城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张卫东(时任乌鲁木齐甘泉堡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党工委委员、副主任),时任米东区环境保护局局长孙忠(已退休),时任米东区林业园林管理局局长王智国(已退休),米东区农业农村局党组书记包尔江·库尔马西卡力(时任米东区畜牧局局长)党内警告处分。时任米东区委副书记、区长张承义因其他违纪违法问题已给予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此外,还给予宋建斌等3人诫勉谈话处理。
十二、局部地区地下水超采问题突出
2015年国家下达自治区地下水总量指标(不含兵团)61.95亿立方米,当年实际抽取地下水94.06亿立方米,超采32.11亿立方米,部分地区问题严重。自治区水利厅和乌鲁木齐市、巴州、库尔勒市、阜康市水利(水务)部门在落实地下水超采区治理工作过程中,履行工作职责不到位、不认真、不正确,导致地下水超采问题突出,给生态环境造成重大隐患。按照有关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给予库尔勒市水利局水土保持办主任魏书伟(时任库尔勒市水利局水政办主任)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给予巴州水利局水政水资源科科长崔新文(时任巴州水利局水资源管理科科长)政务记大过处分;分别给予伊犁州水利局党组书记、副局长赵树海(时任乌鲁木齐市水务局党组书记、副局长),巴州水利局党组书记、副局长张振良(时任巴州水利党工委书记,水利局党组书记、副局长),时任巴州水利局水政监察支队支队长王晓敏(已退休),库尔勒市农业农村局(畜牧兽医局)局长艾海提·艾沙(时任库尔勒市水务局党委副书记、局长),时任库尔勒市水务局党委书记、副局长邓铭军(已退休),库尔勒市水利局党委委员、副局长胡民党内警告处分;此外,还分别给予闫海等7人党纪政务处分、诫勉谈话处理。
良好生态环境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新疆生态环境脆弱,生态安全关系子孙后代,对上述生态环境问题的严肃处理,体现了自治区党委和自治区人民政府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坚定不移走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努力建设天蓝地绿水清的美丽新疆的坚定决心和鲜明态度。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要深刻汲取教训,引为镜鉴,以案促改,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决扛起生态文明建设的政治责任,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决策部署上来,牢固树立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科学自然观,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冰天雪地也是金山银山的发展理念,严格落实环保“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制度,严格执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坚决守住生态功能保障基线、环境质量安全底线、自然资源利用上线,持续打好蓝天、碧水、净土保卫战,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为建设美丽新疆作出新的贡献。
中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委员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2019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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