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日,上墅乡某水果店店主把包含果皮、纸板、塑料袋的垃圾一起丢进一个垃圾桶里,他的这一行为被正在巡查的执法队员发现,执法队员对这一行为开出了罚单。这是我县开出的全市首张在农村地区未按照要求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罚单。
过去在农村地区,垃圾分类依靠村民自觉,对垃圾不分类的行为尚无强制手段,这让部分人有恃无恐。不过这样的局面已经改变。5月1日,《湖州市美丽乡村建设条例》正式实施,其中第五十条明确规定,未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下的罚款。“这意味着在农村地区,垃圾分类不仅仅是道德要求,更有着法律法规的约束,不分类将面临行政处罚。”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相关负责人表示。
早上9点,执法队员发现当事人投放垃圾未按照可回收与不可回收的标准分类后,向当事人现场制发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并要求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整改。但在随后的复查中发现,当事人并未采取任何整改措施,因此执法队员依据《湖州市美丽乡村建设条例》,给予当事人罚款100元的行政处罚。
“知错了,以后一定改正。”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当事人表示愿意接受处罚。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相关负责人表示,近年来该局已在各乡镇(街道)设置了执法所,执法力度延伸到乡村,对垃圾不分类的行为将加大执法力度,市民切勿抱有侥幸心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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