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关乎城市的长远发展,更关乎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破坏环境,于法不容,必受严惩。12月28日,扬州市生态环境局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扬州市2021年生态环境执法工作情况并通报十大生态环境违法典型案例,以案释法、以案育企,提升震慑力,引导企业和公众不断增强环境守法意识。
一、扬州首佳机械有限公司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有毒物质案
基本案情
2021年4月20日-22日,扬州市广陵生态环境局联合扬州市公安局广陵分局对扬州首佳机械有限公司现场检查发现:厂区南门内雨水管网、污水管网,南门外雨水管网及厂区外西侧污水管网均含有大量疑似油类物质。经调查,现场发现的油类物质是该公司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切削液、淬火油废液,均属于危险废物,企业经常在晚间通过厂区内污水管网排放、倾倒上述物质,而厂区内的污水管网与雨水管网相连,最终排入厂区西侧仲套河内。2021年4月25日,扬州市广陵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将本案移送至扬州市公安局广陵分局,目前本案已进入检察院公诉阶段。
案件启示
在以往的日常监管中,机械加工行业通常被认为较少产污环节,但经过近几年执法发现,该行业却环境违法行为多发,比如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切削液、废润滑油之类的危险废物存在非法处置问题,本案有效的震慑了此类违法犯罪行为,并督促企业提高认识,切实履行环境保护主体责任。
二、扬州易思特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委托无资质单位处置危险废物案
基本案情
经查,扬州易思特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切削液桶(危险废物代码900-041-49)和废导轨油桶(危险废物代码900-249-08)擅自委托给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生产经营者处理。2021年11月10日,扬州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相关规定,对该公司处罚款60万元,并将其主要负责人移送公安部门处以五日的行政拘留。
案件启示
作为危险废物的产生单位,对危险废物的规范管理负有法律义务,应切实履行环境保护的主体责任。擅自委托给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处置,依法将受到60万元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江苏冠戈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超标排放含锌废水案
基本案情
2021年3月17日,扬州市邗江生态环境局对江苏冠戈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磷化池内设有两台水泵,将池内废水直接通过软管排入污水总排口,现场检查时对其中一根正在排放废水的软管排口采集了水样,检测报告显示:锌指标超出《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限值的十倍以上。依据《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扬州市邗江生态环境保护局于2021年3月25日移送公安机关,扬州市公安局邗江分局于2021年4月1日予以立案。
案件启示
本案中,当事人非法排放含锌废水超标十倍以上的行为,依法应移送公安部门追究刑事责任。污染环境罪为我国《刑法》规定的罪刑,是一种严重污染环境的行为,是近年来国家严厉打击的环境违法行为,是所有企事业单位、个体生产经营者及自然人不可触碰的红线。
四、江苏舜天国际集团江都工具有限公司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案
基本案情
2021年2月19日扬州市用电监控系统发出报警,反映该公司污染防治设施运行异常,扬州市江都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立即奔赴现场检查。经查,该公司在当日9:15分巡查发现引风机因故障停运后,违反污染防治设施维护管理规定,在镀铬生产线没有停止生产的情况下,对引风机进行维修,直至10点多方恢复引风机的正常运转,致使维修期间镀铬生产线产生的铬酸雾废气未经收集处理通过15米高排气筒排放。2021年4月12日,扬州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相关规定,对该公司处罚款十万元。
案件启示
本案是通过非现场执法手段——用电监控系统发现违法线索进而现场查证的案例。随着科技的发展,用电监控系统、污染源远程监控系统、无人机、遥感等非现场执法手段得到越来越多的运用。非现场执法既不干扰企业正常生产、又能精准发现违法线索,是随着技术发展在执法方式上的一种重大转变和优化。生态环境部门将非现场监管作为日常执法检查的重要方式,通过非现场执法提高违法问题的发现能力,不断提升执法效能。
五、扬州奥普化工有限公司违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制度案
案情介绍
2021年7月19日,扬州市广陵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扬州奥普化工有限公司仓库内储存有约15吨偶氮二甲酰胺,未按规定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及进行备案。2021年11月5日,扬州市生态环境局依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对该公司处罚款1.22万元。目前该公司已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完成了备案。
案件点评
环境应急管理是环境风险防控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环节,通过加强应急预案全过程管理,可以有效减少突发环境事件带来的环境危害。部分企业对环境应急工作不够重视,隐患排查不彻底,预案编制缺乏操作性,应急演练流于形式。此案的查处,可以有力推动企业主动落实环境应急管理的主体责任。
六、朱某某违反扬尘管控制度案
案情介绍
2021年6月4日,扬州市邗江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发现,朱某某经营的建筑垃圾破碎生产项目正在运行,破碎机、装载机正在作业。上料、粉碎、筛分、输送工段未安装防尘抑尘设施,建筑垃圾原料、成品露天堆放。2021年7月26日,扬州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相关规定,对当事人处罚款2.9万元。
案件点评
当前,随着环境质量改善的要求越来越高,大气等环境管控越来越朝着精细化方向发展,传统的建材行业环境管理一直比较粗放,已不能满足当下的环境形势要求。本案的查处,将进一步督促建材行业生产经营者切实履行主体治污责任,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
七、创利皮革(扬州)有限公司使用排放不合格非道路移动机械案
案情介绍
2021年9月30日,扬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创利皮革(扬州)有限公司厂内在用非道路移动机械(5台燃油叉车)进行尾气排放监督抽测。《检测报告》表明:其中的3台叉车尾气光吸收系数(烟度)超过《GB36886-2018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检测方法(自由加速法)》标准限值。2021年12月17日扬州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相关规定,对该公司处以5000元罚款处罚。
案件点评
近年来,国家对空气质量重视程度日益提高,汽车尾气作为大气污染物排放的重要组成部分被社会普遍关注,而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等工程机械尾气排放则相对被忽视。本案作为扬州市首例使用排放不合格非道路移动机械处罚案件,表明了扬州市生态环境局对此类违法排污现象的重点关注。今后扬州市生态环境局将采取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式,严厉打击使用排放不合格非道路移动机械等违法行为,减少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物排放,进一步改善区域环境空气质量。
八、高邮浩翔石油机械有限公司违反排污许可制度案
案情介绍
2021年5月31日,扬州市高邮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高邮浩翔石油机械有限公司未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记录主要生产设施、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以及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等内容。2021年7月21日,扬州市生态环境局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对该公司处以0.74万元罚款处罚。
案件点评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2021年3月1日施行。查处此类案件,有利于固定污染源执法逐步向排污许可为主要依据“一证式”执法监督新体系转变,让环境执法依据更明、边界更清,促进环境执法更为规范精准高效。有利于促进企业进一步落实排污许可相关管理要求,推动企业绿色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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