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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服务折抵罚款 德清禹越人性执法收获点赞

发布时间:2019-07-25 14:38:07 来源: 浙江在线 记者 陈秋杰 通讯员 俞晓勤

  浙江在线7月25日讯(浙江在线记者 陈秋杰 通讯员 俞晓勤)近日,禹越镇综合行政执法中队以社会服务折抵罚款的形式,完成了对一位非法捕鱼人员的处罚。据悉,这也是该镇首例社会服务折抵罚款处罚案件。

  据介绍,当天,执法中队在巡查过程中发现有人在禹越镇振兴公园西公港水域用渔网捕鱼,考虑其涉嫌违反了《湖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不得在城市、镇建成区的禁止水域内进行洗澡、游泳、洗涤、捕捞等活动”的规定,执法人员立即立案查处。

  经调查取证,当事人徐某承认自己在公园西公港禁止水域从事捕捞的违法行为,执法人员拟对其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佰元的处罚,并主动告知5月10日起,违反《湖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相关法律规定,有罚款处罚的情况,可申请社会服务折抵罚款处罚。

  鉴于当事人是第一次违法规定,且当时立即停止进行捕捞,禹越综合行政执法中队通过了徐某关于社会服务折抵罚款处罚的申请,并联合禹越镇木桥头村村委会,组织违法行为人参加了两小时的社会服务活动。

  “并不是所有的行政违法行为都能适用社会服务折抵罚款处罚。”据工作人员介绍,目前仅适用于《湖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中,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和第三十六条的处罚,即涉及从建筑物、构筑物内向外抛掷物品的;在城市、镇建成区的禁止水域内进行洗澡、游泳、洗涤、捕捞等活动的;以摆放物品、清洗车辆等方式妨碍道路公共停车泊位使用的;在住宅小区内驾驶人停放机动车时占用绿地的等相关违法行为。

  另外,违法行为人符合初次违反条例、违法情节轻微、罚款金额在200元以下等条件,可自愿申请参加社会服务,服务一小时抵50元,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分多次进行,但是每次社会服务不能少于1小时。

  工作人员坦言,处罚的目的是纠正不文明行为,通过违法人员参与社会服务,激发其换位思考,反思自身违法行为的危害性,从而改正错误。社会服务折抵罚款也折射出城市管理理念的进步,通过不断创新管理模式和方法,让执法更文明更人性化。

标签:社会服务;处罚;罚款;禹越镇;湖州市;捕捞;违法;水域责任编辑:孙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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