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起非法猎捕案件,并当庭向该案两名被告人发出全县首张《野生动物保护令》,要求非法猎捕人切实担负起保护野生动物的公益义务,以弥补自己犯罪行为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失。
2018年12月31日晚,被告人陆某采用红外线成像仪探测和气枪射击的方式,猎获野兔1只、竹鸡1只。2019年1月19日晚,被告人陆某、王某再次采用红外线成像仪探测和气枪射击的方式猎捕野生动物。两名被告人共猎获鸟类4只、野兔3只。经鉴定,涉案动物为鸮形目鸟类(俗称猫头鹰)1只,属于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雉鸡(环颈雉)1只、彩鹬2只、华南兔3只,属于国家“三有动物”。
法院当庭以被告人陆某、王某犯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和非法狩猎罪,分别判处两名被告人有期徒刑1年8个月和1年4个月,宣告缓刑,并处罚金。同时,还发出《野生动物保护令》,责令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内在案发区域附近设立野生动物保护宣传牌,并每月在案发区域附近至少巡逻一次,巡逻时间不少于半小时,对其定位定时进行考察。如果没有严格执行,将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直至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我们一定会严格遵照执行保护令中所约定的事项,希望通过自己的行动来做一些弥补。”该案两名被告人十分后悔。“通过发出野生动物保护令等司法令状的形式,在各个生态领域探索制度创新,让法治制度成为刚性的约束和不可触碰的高压线,用司法护航‘两山’。”该院相关负责人何勇强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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