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在护林站工作,却为了做个板凳而砍伐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红豆杉。近日,陕西省西安市铁路运输法院在周至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公开审理了一起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被告人闫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这起案件由西安市铁路运输检察院提起公诉,西安市铁路法院首次在保护区内进行的公开庭审,也是西安市自今年初开展专项打击行动以来所破获刑事案件中,第一个走完司法流程、进入宣判环节的案例。
前护林员非法采伐一级保护植物
“生态环境事关人民群众的健康福祉,加强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就是为民谋福利。这是司法机关打击犯罪、维护生态环境的重要职责。”本案公诉人指出,被告人闫某某身处周至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村委会每年均开展普法教育宣传,教育群众对于林木不能随意砍伐,尤其是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
更令人遗憾的是,闫某某本人曾担任过安家岐林业保护站护林员,明知国家保护自然资源的相关政策,仍目无法纪、恣意妄为。“被告人闫某某在未办理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砍伐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红豆杉一棵,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诉讼。”公诉人指出。
法庭出示的物证显示,经现场勘验,共发现较大侧根4处,伐根直径分别为4厘米、8厘米、6厘米、5厘米。闫某某将砍伐的树木截成连根在内4节,将树根和其中一节背回其在安家岐瓦窑坪的房内,另两节及树梢丢弃在砍伐地点河道旁。之后,周至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安家岐保护站将闫某某存放在瓦窑坪房内的树根及树干和丢弃在路边的一节树干收缴。
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闫某某非法砍伐的树木为红豆杉科红豆杉属红豆杉,属于《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第一批,1999年)中的一级保护植物。
切勿为一己私利,视生态环境保护于不顾
庭审中,被告人闫某某对自己盗伐红豆杉的违法犯罪行为供认不讳。法庭认为,被告人闫某某的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其法定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但被告人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适用缓刑条款。
合议庭当庭宣判,对闫某某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期一年半执行,并处罚金1000元,没收全部作案工具。闫某某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
“被告人曾经在护林站工作过,明知国家保护环境的相关政策,仍然随意砍伐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红豆杉,并为此付出了沉重的代价。希望被告人能从此案中吸取教训,真正从内心深处认识到破坏环境的社会危害性,切勿为了一己私利,视生态环境保护于不顾。”公诉人提及本案的警示意义时说,打击破坏环境资源类犯罪就是顺应人民群众对更优美、和谐环境,更美好生活的向往。陕西地处秦岭脚下、黄河之畔,我们应牢固树立“保护生态环境就是保护生产力、改善生态环境就是发展生产力”的理念,自觉履行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职责,用实际行动守护绿水青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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